蒋华律师网

saysay0010.fabao365.com
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
15811286610

我的位置:首页 > 律师文萃 > 正文

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合同到期终止,如何赔偿?

2010-01-25 11:42:09 来源:蒋华


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合同到期终止,如何赔偿?

   根据北京相关规定,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,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。如果单位违反了此规定的,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?

    对此,我认为,劳动者不能要求单位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,但是可以依据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》要求支付迟延通知的赔偿金。也就是每延迟一日通知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。

 

    法律依据:

    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》第四十条: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,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,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。

    第四十七条: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,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,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,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。

大家都在看
时评律师
更多>

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雷政富重庆受审: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?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  交通事故  婚姻家庭  遗产继承  劳动纠纷  合同纠纷  罪与非罪  债权债务  房产纠纷

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